開府行復〔2024〕143號
申請人:隋某。
被申請人: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申請人隋某(以下簡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行政行為,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本府查明:
一、2024年8月6日,申請人以郵寄信件的形式向本府寄出《行政復議申請書》及開市監(jiān)便箋〔2024〕X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和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4份證據(jù)材料,本府于2024年8月9日收悉。申請人提供的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以下簡稱“表1”)顯示,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為:1.被申請人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引發(fā)的所有類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數(shù)量,勝訴案件數(shù)和敗訴案件數(shù);2.第1項中提及的案件的勝訴率和敗訴率以及行政訴訟案件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率和機關法定代表人的出庭率;3.被申請人2023年度的行政執(zhí)法檢查數(shù)據(jù)信息(包括次數(shù)或者相關信息),行政強制信息(包括次數(shù)或者相關信息),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數(shù)據(jù)事項信息。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的落款顯示的公開人為隋某,落款時間為2024年6月28日。
二、2024年8月16日,本府作出開府行復〔2024〕XX號《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和《提出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并于當日分別以郵件的方式送達給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分別于2024年8月18日和2024年8月20日簽收。
三、2024年8月27日,被申請人向本府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及有關證據(jù)材料。答復材料顯示,2024年7月2日,申請人以郵寄信件的形式向被申請人寄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被申請人于2024年7月8日收悉。申請人在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以下簡稱“表2”)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為:1.被申請人2022年度因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引發(fā)的所有類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數(shù)量,勝訴案件數(shù)和敗訴案件數(shù);2.第1項中提及的案件的勝訴率和敗訴率以及行政訴訟案件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率和機關法定代表人的出庭率;3.被申請人2023年度的行政執(zhí)法檢查數(shù)據(jù)信息(包括次數(shù)或者相關信息),行政強制信息(包括次數(shù)或者相關信息),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數(shù)據(jù)事項信息。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的落款顯示的公開人為隋某,落款時間為2024年7月2日。2024年8月2日,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向其提交的表2作出開市監(jiān)便箋〔2024〕X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于當日以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申請人于2024年8月4日收悉。
四、另查明,申請人在申請本案行政復議過程中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即表1)與被申請人作出本案開市監(jiān)便箋〔2024〕X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所對應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即表2)的內容并不一致,申請人在申請涉案政府信息公開和申請本案行政復議的過程中提交了不同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五、為保障各方權利、查明本案事實,本府于2024年9月2日按申請人確認的聯(lián)系地址向申請人發(fā)出調查函(9月2日以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申請人于2024年9月5日收悉),請申請人向本府正確闡述其復議請求對應的是何種行政行為,以及請其就本案中分別向被申請人和本府提交了兩份不同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作出解釋,并明確告知申請人應于收到該調查函后5日內回復,逾期不回復,本府將視為其本案行政復議申請不具體,將對本案作出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處理。經核查,申請人截至2024年9月14日仍未回復本府。
本府認為:
一、申請人對其具有行政復議申請的資格負有舉證責任。未能舉證者,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23年修訂)第三十條第一款:“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的規(guī)定,申請人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需要向復議機關提交其符合申請條件的有關證明材料。因此,申請人具備申請資格的舉證責任由申請人承擔。具體到本案,申請人到底是對哪一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即表1和表2)所對應的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該舉證責任由申請人承擔,在本府向申請人發(fā)出涉案調查函以充分保障申請人的陳述申辯權的前提下,申請人未在期限內向本府說明其提起本案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等,導致申請人本案的行政復議請求不具體,對此,申請人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二、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
本案中,由于申請人在申請本案行政復議過程中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即表1)與被申請人作出本案開市監(jiān)便箋〔2024〕X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所對應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即表2)的內容并不一致,而申請人又不確認其本案行政復議請求及對應的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在本府向申請人發(fā)出調查函、充分保障申請人權利的前提下,申請人仍未向本府說明其上述信息,造成本案的行政復議申請沒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23年修訂)第三十條“……對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23年修訂)第三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fā)現(xiàn)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應當決定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的規(guī)定,由于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受理條件,應不予受理,由于已經受理,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本府決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23年修訂)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現(xiàn)決定駁回申請人隋某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開平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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