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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鏈接:開平市司法局關于印發(fā)《開平市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一、修訂背景。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人民調解案件補貼經費的管理,通過修訂人民調解案件補貼辦法,規(guī)范人民調解員調解矛盾糾紛 “以案定補”經費管理,進一步調動我市人民調解員的積極性,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水平,為平安開平、法治開平作出新的貢獻。
二、修訂依據。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全國人民調解工作規(guī)范》《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財行〔2007〕179號)《江門市司法局關于江門市人民調解“一案一補”“以案定補”管理辦法》(江司辦[2020]77號)等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文件。
三、修訂內容。管理辦法第十條修訂為:調解案件的補貼標準根據矛盾糾紛調處的難易程度、社會影響、檔案質量等情況確定。
(一)調解簡易民間糾紛案件的,每宗補貼50元;
(二)調解一般民間糾紛案件的,每宗補貼200元;
(三)調解復雜民間糾紛案件的,每宗補貼300元;
(四)調解重大民間糾紛案件的,每宗補貼800元;
(五)調解特大民間糾紛案件的,每宗補貼2000元;
調解協(xié)議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的案件每宗另行補貼200元。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修訂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特大民間糾紛案件:
(一)涉案當事人30人以上的;
(二)涉案標的20萬元以上的;
(三)案件涉及3人以上死亡的;
(四)通過調解成功防止群體性械斗的;
(五)糾紛跨縣域的;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修訂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重大民間糾紛案件:
(一)內容涉及兩種以上不同性質的糾紛的;
(二)涉案標的在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三)涉案當事人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四)案件涉及3人以下死亡的;
(五)涉案土地糾紛面積10畝以上或房屋補償糾紛涉及自然戶5戶以上的;
(六)通過調解成功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的;
(七)其他可認定為重大民間糾紛的情形。
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修訂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復雜民間糾紛案件:
(一)涉案標的在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二)涉案當事人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三)涉案土地糾紛面積10畝以下或房屋補償糾紛涉及自然戶5戶以下的;
(四)其他可認定為復雜民間糾紛的情形。
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修訂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一般民間糾紛案件:
(一)調解協(xié)議標的在3000元以下的;
(二)涉案當事人為5人以下的;
(三)其他可認定為一般民間糾紛的情形。
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修訂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區(qū)分調解難易程度、涉案人員數量、涉案金額標的等情況,可以認定為簡易民間糾紛案件:
(一)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僅達成口頭調解協(xié)議并履行完畢,由人民調解員根據口頭調解協(xié)議填寫口頭協(xié)議登記表,并附有調解現(xiàn)場照片的案件;
(二)經市司法局“以案定補”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認定為簡易民間糾紛案件的。
管理辦法第十六條修訂為:市司法局應組織基層司法所每年分四次對補貼案件開展評審工作,并統(tǒng)一發(fā)放案件補貼。
市司法局應成立由分管領導、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股、財務室及有關股室負責人組成的人民調解案件補貼評審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對轄區(qū)內司法所上報的補貼案件進行評審;
(二)核定人民調解案件補貼和標準;
(三)評審結束后及時將補貼發(fā)放給辦案人民調解員。
咨詢部門:開平市司法局辦公室、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股
咨詢電話:0750-2200332、0750-2223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