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指南
一、事項名稱:
辦理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
二、設定依據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廣東省城鄉(xiāng)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
三、申請條件
具有本市戶籍,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標準并納入低保救助的城鄉(xiāng)居(村)民。主要有以下兩類人員:
(一)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人或者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人沒有贍養(yǎng)、撫養(yǎng)能力的城鄉(xiāng)居(村)民;
(二)尚有一定經濟收入,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本市低保標準的城鄉(xiāng)居(村)民。
申請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給予低保待遇: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不服從處罰或未采取補救措施的;
(二)有贍(撫、扶)養(yǎng)義務人且贍(撫、扶)養(yǎng)義務人有贍(撫、扶)養(yǎng)能力的;
(三)有能力供樓,或有房屋出租,或居住中高檔住房的;
(四)申請低保之日前3年內購買商品房或高標準裝修住房的(因家庭成員突發(fā)嚴重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導致貧困者除外);
(五)享受低保期間購買非維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高檔用品的;
(六)在就業(yè)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不主動就業(yè)或無正當理由,連續(xù)三次拒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的;
(七)提供虛假證明,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包括隱性收入)和人口變化情況,或享受低保期間家庭收入增加,但未據實申報的;
(八)不配合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低保管理機關核查其家庭收入的;
(九)因家庭成員吸毒、賭博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十)無特殊情況家庭每月用電量超過100度的;
(十一)無正當理由連續(xù)3個月不領取低保金的;
(十二)通過離婚、贈與、轉讓等形式放棄法定應得財產或份額,或放棄法定應得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十三)故意采取規(guī)避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
(十四)無正當理由,擅自將承包土地轉租他人,或對承包土地人為拋荒的;
(十五)有家庭成員出境工作(包括勞務輸出)、學習、旅游的;
(十六)出資安排子女擇校或進入高價私人學校就讀的;
(十七)有其他不應當給予低保救助情形的。
四、辦理材料
(一)提供戶口簿及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二)提供學生在讀證明、完全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殘疾人證、疾病證明書、離婚協(xié)議書及法院判決書等其他必需的有關證明;
(三)家庭收入、家庭財政、家庭支出等材料。
五、辦理流程
(一)申請低保的城鄉(xiāng)居(村)民,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或所在單位遞交書面申請,如實填報《開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兩份),申請救濟原因要詳盡,理由要充足,并要根據申請人家庭成員不同情況提交相關材料。
(二)居(村)委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協(xié)助鎮(zhèn)人民政府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后初步符合條件的將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居(村)委會和自然村張榜公示。
(三)鎮(zhèn)人民政府、市總工會應在10日內對申請者家庭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送市民政局審批。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鎮(zhèn)人民政府、市總工會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市民政局應在10日內對報批的申請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確定救濟數額,將《申請表》一份留存歸檔,另一份發(fā)回報送單位作為發(fā)放保障金的依據,并同時下發(fā)《廣東省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以下簡稱《保障證》)。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